建築物綠建材使用率調升

建築物綠建材使用率調升

條文內容

法規名稱: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
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

1.93.03.10  修正之第 301  條條文,施行日期另定。
2.本規則 105.06.07  修正之第 46-6 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
  一日施行。
3.本規則 106.12.21  修正之第 23、24、39-1、41、42、166  條條文,
  除第 41、42 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外,其餘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
  九年七月一日施行
4.本規則 108.08.19  修正之第 299、300、302、304、308-1、308-2 、
  309、311、312、314、321 條條文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
  。
法規類別: 行政 > 內政部 > 營建目

第 321 條
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,並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、樓地板面材料及窗,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
積百分之六十以上。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,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。
二、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、汽車出入緩衝空間、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
間、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及地面結構上無須再鋪
設地面材料之範圍,其餘地面部分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
上。

網站來源 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media=print&pcode=D0070115&flno=321